原标题:香飘飘:香飘飘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11 证券简称:香飘飘 公告编号:2023-060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4幢西楼13楼1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蒋建琪先生以现场结合通讯召开的方式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邹勇坚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总裁)杨冬云先生、财务总监李超楠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何晶晶、杨北杨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603711 证券简称:香飘飘 公告编号:2023-060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4幢西楼13楼1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2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40,800,761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 82.971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蒋建琪先生以现场结合通讯召开的方式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邹勇坚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总裁)杨冬云先生、财务总监李超楠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340,800,76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336,943,665 | 98.8682 | 3,857,096 | 1.1318 | 0 | 0.000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何晶晶、杨北杨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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