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淮南 (15246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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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G20淮南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 1000 传真:(86-10)-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绿色债券
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城投”)委托,参加淮南城投 2020年绿色债券提前兑付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2023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见证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备案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23年 12月 6日,淮南城投作为 2020年绿色债券发行人,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2023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债权登记日、拟审议议题、表决方式等予以公告。2023年 12月 13日,淮南城投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2023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主要对前述会议公告中的议案一中的兑付方案进行了补充,不构成新的议案。
2、经核查,淮南城投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3年 12月 20日采取了通讯参会的方式召开。本所律师认为,淮南城投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 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以下简称“20城投绿色债”)的发行人淮南城投召集。
2、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有效表决权
经查验相关会议资料:
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20城投绿色债持有人及代理人共持有20城投绿色债券金额为人民币 6.40亿元。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53.33%,达到 20城投绿色债总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数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 20城投绿色债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公告》中的议案进行修正的情形,亦无债券持有人提出超出《会议公告》中的议案以外新提案的情形,也未发生对《会议公告》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中所列事项进行了审议,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部分约定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提前兑付“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部分未偿还本金及应计利息的议案》;
3、议案一投同意票的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持有 20城投绿色债人民币6.4亿元,占参加会议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额的 100%;议案二投同意票的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持有 20城投绿色债人民币 6.4亿元,占参加会议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额的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已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议案表决通过的条件;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等有关的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加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出席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数额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 1000 传真:(86-10)-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绿色债券
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城投”)委托,参加淮南城投 2020年绿色债券提前兑付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2023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见证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备案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23年 12月 6日,淮南城投作为 2020年绿色债券发行人,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2023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债权登记日、拟审议议题、表决方式等予以公告。2023年 12月 13日,淮南城投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2023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主要对前述会议公告中的议案一中的兑付方案进行了补充,不构成新的议案。
2、经核查,淮南城投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3年 12月 20日采取了通讯参会的方式召开。本所律师认为,淮南城投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 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以下简称“20城投绿色债”)的发行人淮南城投召集。
2、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有效表决权
经查验相关会议资料:
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20城投绿色债持有人及代理人共持有20城投绿色债券金额为人民币 6.40亿元。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53.33%,达到 20城投绿色债总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数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 20城投绿色债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公告》中的议案进行修正的情形,亦无债券持有人提出超出《会议公告》中的议案以外新提案的情形,也未发生对《会议公告》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中所列事项进行了审议,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部分约定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提前兑付“2020年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券”部分未偿还本金及应计利息的议案》;
3、议案一投同意票的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持有 20城投绿色债人民币6.4亿元,占参加会议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额的 100%;议案二投同意票的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持有 20城投绿色债人民币 6.4亿元,占参加会议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额的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已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议案表决通过的条件;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等有关的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加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出席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数额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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