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12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补齐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制度短板。
所谓养老保险公司,是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唯一一类带有“养老保险”字样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之外,养老保险公司还是我国企业(职业)年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4年12月1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批成立,金融监管总局数据显示,自首家养老保险公司成立至今,全国范围内共有10家养老保险公司获批开业,包括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601628)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养老保险公司治理体系不健全、业务结构复杂、发展定位不够清晰、风险管控要求较高等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亟待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监管办法,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平,规范经营管理,健全风险管控,强化信息披露,以强监管、严监管引导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高质量发展。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一是完善公司治理,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养老保险公司不同类型业务之间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均按照关联交易监管。三是防范投资集中度风险,要求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法人主体,应符合监管要求,并细化了投资集中度监测要求。四是强化不同业务之间风险隔离,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型业务分别制定管理制度,禁止不同类型业务资金混同管理,明确不同类型业务投资管理人员隔离要求。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督促养老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平稳推进并完成各项整改工作;规范养老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推动切实改善经营管理。同时,加强养老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督检查,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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