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关联董事刘荣华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小琴 马传刚
张慧德
2023年12月12日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关联董事刘荣华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小琴 马传刚
张慧德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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