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智能(003043):东吴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才艺展示 2023-12-05 共17963人围观
原标题:华亚智能:东吴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华亚智能”)拟向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苏州冠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冠鸿智能”)51%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东吴证券”)接受华亚智能委托,担任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上述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 祥 潘哲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华亚智能”)拟向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苏州冠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冠鸿智能”)51%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东吴证券”)接受华亚智能委托,担任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上述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 祥 潘哲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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