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亚智能:东吴证券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苏州冠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51%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制作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4、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将内幕信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 祥 潘哲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苏州冠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51%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制作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4、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将内幕信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 祥 潘哲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