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富吉: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72 证券简称:*ST富吉 公告编号:2023-058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陈德智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7日,以18.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272 证券简称:*ST富吉 公告编号:2023-058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陈德智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7日,以18.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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