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锡铁03 :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年提前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75273.SH 债券简称:20锡铁03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
期)2023年提前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资金兑付日:2023年10月23日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日
? 提前摘牌日:2023年11月2日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由于投资者全额回售,根据《无锡地
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年债券
回售实施结果公告》等,在2023年10月23日兑付本期债券剩
余全额本金及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相应
利息,将在2023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为保
证本次提前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20锡铁03
3、债券代码:175273.SH
4、发行人: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8.80亿元
6、债券期限:3+2年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20年10月
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票面利率为3.72%。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调整为1.00%,并在存续期的第4年至第5年(2023年10月
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0年10月
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若第3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0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
月20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0月21日(上述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提前摘牌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期债
券回售情况的统计,“20锡铁03”(债券代码:175273.SH)回售
有效期登记数量为880,000手,回售金额为880,000,000.00元,
投资者选择全额回售本期债券。
三、本期债券提前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3.72%,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00元,派发利息为
37.20元(含税)。
3、原债券到期日:2025年10月21日
4、资金兑付日:2023年10月23日
5、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日
6、提前摘牌日:2023年11月2日
四、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及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
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
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清扬路228号
联系人:顾梁蓉
联系电话:0510-81960155
2、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8号
联系人:沈波
联系电话:021-6881268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606405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债券代码:175273.SH 债券简称:20锡铁03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
期)2023年提前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资金兑付日:2023年10月23日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日
? 提前摘牌日:2023年11月2日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由于投资者全额回售,根据《无锡地
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年债券
回售实施结果公告》等,在2023年10月23日兑付本期债券剩
余全额本金及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相应
利息,将在2023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为保
证本次提前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20锡铁03
3、债券代码:175273.SH
4、发行人: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8.80亿元
6、债券期限:3+2年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20年10月
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票面利率为3.72%。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调整为1.00%,并在存续期的第4年至第5年(2023年10月
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0年10月
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若第3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0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
月20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0月21日(上述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提前摘牌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期债
券回售情况的统计,“20锡铁03”(债券代码:175273.SH)回售
有效期登记数量为880,000手,回售金额为880,000,000.00元,
投资者选择全额回售本期债券。
三、本期债券提前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3.72%,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00元,派发利息为
37.20元(含税)。
3、原债券到期日:2025年10月21日
4、资金兑付日:2023年10月23日
5、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日
6、提前摘牌日:2023年11月2日
四、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及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
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
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清扬路228号
联系人:顾梁蓉
联系电话:0510-81960155
2、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8号
联系人:沈波
联系电话:021-6881268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606405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