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兰石01 (16318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发生变动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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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兰石0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发生变动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9兰石 01 债券代码:155301.SH 债券简称:19兰石 02 债券代码:155499.SH 债券简称:20兰石 01 债券代码:163189.SH 债券简称:21兰石 01 债券代码:175823.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发生变动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二〇二三年十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兰石集团、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根据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 9月 28日披露的《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发生变动的公告》,发行人董事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任职人员的基本情况
成东全、刘慧明、王金清、高小明同志基本情况如下:
成东全,男,1975年 12月出生,曾任酒钢炼钢厂转炉炉前工、助理工程师;酒钢炼钢二工序首席作业长;酒钢碳钢薄板厂连铸工序主任;酒钢碳钢薄板厂副厂长、总工程师;酒钢宏兴股份公司企业发展处代处长;酒钢宏兴股份公司炼轧厂厂长;酒钢宏兴股份公司不锈钢分公司经理、党委书记;酒钢集团宏兴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酒钢集团生产运行管理部部长、总调度长;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刘慧明,男,1971年 2月出生,曾任甘肃省石油化工学校教师;兰州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学院党总支委员、教研室副主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王金清,男,1974年 1月出生,曾任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固体润滑国家重点实验室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高小明,男,1963年 7月出生,曾任靖远矿务局魏家地矿筹建处技术员;靖远矿务局煤一公司技术员;靖远矿务局魏家地矿助理工程师;靖远矿务局设计院工程师;靖远矿务局大水头矿生产部副部长;靖远矿务局大水头矿副矿长兼总工程师;靖远矿务局大水头矿第一副矿长;靖煤集团红会四矿矿长;靖煤集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党委常委、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级);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二、人员变动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史光磊等 7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甘国资任[2023]47号),聘任史光磊、李宗义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兼职);聘任张虹为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专职);成东全、刘慧明、王金清不再担任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兼职)职务;高小明不再担任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专职)职务。

三、新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史光磊、李宗义及张虹同志基本情况如下:
史光磊,男,1981年 11月出生,现任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兼职),甘肃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曾任酒钢集团财务部资金科科员;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业务经理,财务管理部副部长,资金财务部副部长,资金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

李宗义,男,1970年 3月出生,现任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兼职),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甘肃分所所长,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项目经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虹,男,1969年 8月出生,现任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专职),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专职)。曾任窑街矿务局办公室秘书,接待科副科长,接待科科长;窑街煤电有限公司运销公司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处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铁路运输处副处长、党委委员;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物业公司副经理、党委委员;窑街煤电集团公司政策研究室主任、战略投资部部长、政策法规部副部长,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副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部长、战略投资部部长、政策研究室主任,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副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部长、华盛公司董事、西北永新集团公司外部董事;甘肃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甘肃文旅集团外部董事、甘肃祁连山建材控股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公司监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史光磊、李宗义及张虹同志不存在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情形或严重失信行为。上述人员设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人员变动所需程序及其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上述人员变更已经股东批准通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流程。

海通证券作为“19兰石 01”、“19兰石 02”、“20兰石 01”、“21兰石 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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