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盛昌: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3-077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3号)核准,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计3,333.34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633.4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426.6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3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便于公司开展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盛昌(惠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红荔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所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盛昌(惠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的各方主体:
甲方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华盛昌(惠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443066041013008039806,截止2023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华盛昌智能传感测量仪研发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毅、刘光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0月 11日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3-077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3号)核准,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计3,333.34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633.4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426.6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3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便于公司开展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盛昌(惠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红荔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所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盛昌(惠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华盛昌(惠 州)科技实 业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 44306604101300 8039806 | 0 | 华盛昌智能传 感测量仪研发 生产项目 |
协议的各方主体:
甲方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华盛昌(惠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443066041013008039806,截止2023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华盛昌智能传感测量仪研发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毅、刘光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0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