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川科技:2023-053-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3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天堂硅谷杭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35号),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川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8,415,45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 32.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76,699,996.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0,250,270.35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66,449,725.65元,该事项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46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募投项目之一为转塔式分选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杭州长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奕科技”)。上市公司将通过增资或者借款等方式向长奕科技提供项目实施资金,并将根据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在上述增资或借款等总额范围内逐步拨付。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长奕科技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上市公司、监管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杭州长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016002458013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转塔式分选机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程扬、陶劲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 10月 10日
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3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天堂硅谷杭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35号),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川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8,415,45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 32.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76,699,996.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0,250,270.35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66,449,725.65元,该事项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46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募投项目之一为转塔式分选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杭州长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奕科技”)。上市公司将通过增资或者借款等方式向长奕科技提供项目实施资金,并将根据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在上述增资或借款等总额范围内逐步拨付。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长奕科技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上市公司、监管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账号 | 初始金额(元) |
杭州长奕科技有限公 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科技支行 | 3301040160024580139 | - |
1、协议各方
甲方: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杭州长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016002458013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转塔式分选机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程扬、陶劲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 10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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