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日前从券商人士处独家获悉,监管机构近日在业内下发通知,要求持续优化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证券交易。其中,2017年11月交易模式转换试点后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租用券商交易单元开展证券交易;新设及成立3年以内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产品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纳入券商经纪业务统一管理。
具体来看,监管机构要求券商配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做好券商交易模式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金账户的开户流程,推进“一站式”办理开户业务,简化开户资料要求,完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模板、交易对账单模板、数据接口规范等,切实提升协议签署、交易对账、数据传输等环节效率。
通知中,监管机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证券交易。2017年11月交易模式转换试点后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开展证券交易: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满3年,公司洽理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受到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或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具备健全有效的投资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相关业务操作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要求相匹配的信息技术系统,能够有效防范交易异常的风险;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设及成立3年以内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产品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当纳入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统一管理。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按规定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应当向交易单元使用人明确合规要求,督促严格遵守交易单元使用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采用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第二条的分仓规定,相关规定仅限于采用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所有公募基金。自相关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首只采用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公募基金产品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