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研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1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9月 21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 <公司章程> 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出现变化,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3年 4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2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1,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
2023年 9月 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于 2023年 9月 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86,168,147股变更为 186,076,681股,注册资本由 186,168,147元变更为186,076,681元。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最终修订情况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9月 22日
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1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9月 21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 <公司章程> 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出现变化,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3年 4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2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1,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
2023年 9月 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于 2023年 9月 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86,168,147股变更为 186,076,681股,注册资本由 186,168,147元变更为186,076,681元。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616.8147万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607.6681万元。 |
第十八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8,616.8147万元,股份总数为 18,616.8147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均为普通股。 | 第十八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8,607.6681万元,股份总数为18,607.6681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均为普通股。 |
第七十七条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连续90日以上每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 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的提 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 第七十七条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案提 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良 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 |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责。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 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行征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自律规则、公司章程等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由独 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 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 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 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 |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 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 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 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 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 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 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 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 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 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 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 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 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 下内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 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 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 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 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 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 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 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 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 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 形的自查结论。 |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二 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 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 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项予以披露。 |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 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 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或《独立 董事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任期内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 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 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如果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 免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 司应当尽快补选独立董事,促使独立董事人 数达到法定要求。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或 《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除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外,独 |
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最终修订情况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9月 22日
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