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荆门01 (152550): 2020年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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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荆门01 : 2020年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20荆门01 (152550): 2020年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52550.SH 债券简称:20荆门 01

2020年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8月 24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8月 25日

2020年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8月 25日开始支付自 2022
年 8月 25日至 2023年 8月 2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0年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20荆门 01
3、债券代码:152550.SH
4、发行人: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发行总额:5.8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年,附第 3年末发行人调
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35%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本期债
券计息期限自 2020年 8月 25日至 2025年 8月 24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20年 8
月 25日至 2023年 8月 24日。

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21年至
2025年每年的 8月 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21年至 2023年每年的 8月 25日。(上
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8月 25日至 2023年 8月 24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5.35%,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53.5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8月 24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 8月 25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 2021
年 10月 27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
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凤袁路 1号
联系人:李祖坤
联系电话:0724-2498915
2、债权代理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路 8号亿达华庭 1栋 1单元 1-2
层 3室
联系人:李波
联系电话:027-8329169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人:王博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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