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海兴G1 (188540): 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2023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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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1海兴G1 : 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2023年付息公告

21海兴G1 (188540): 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88540 债券简称:21海兴G1


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9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8月10日

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
专业投资者)(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8月10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期间
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

2、债券简称:21海兴G1。

3、债券代码:188540。

4、发行人: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6、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2年末、第4年末发行人调整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98%。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1年8月
10日至 2026年 8月 9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22年至
2026年每年的8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
在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
付息日为2022年至2023年每年的8月10日;若投资者在第4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为2022年至2025年每年的8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5.98%,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59.8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9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8月10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202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年底。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世纪大道617号中远世纪广场D幢
联系人:孟超
联系电话:0515-86662616

2、受托管理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35

联系人:王翛骁
联系电话:021-609637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徐越宸
联系电话:021-6860629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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