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0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月8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2〕012022000239号)。老百姓大药房连锁(上海)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店存在下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2022年3月2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称某平台店铺“老百姓大药房(延安东路店)”和“老百姓大药房(山西南路店)”涉嫌在店铺首页发布处方药的广告。经核查,上述广告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上海)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店发布。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11月17日,某平台店铺“老百姓大药房(延安东路店)”和“老百姓大药房(山西南路店)”在首页发布了滚动图片链接,点击“为爱延时让爱更持久”的图片会显示销售“[爱廷玖]盐酸达泊西汀片”的活动详情页面;在首页点击“万爱皆可”的图片会显示销售“[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活动详情页面。[爱廷玖]盐酸达泊西汀片和[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为处方药。上述图片广告由当事人自行编辑并统一上传发布。
截止2021年11月,老百姓大药房连锁(上海)有限公司在黄浦区共有2家直属门店,分别是“老百姓大药房(延安东路店)”和“老百姓大药房(山西南路店)”。当事人经老百姓大药房连锁(上海)有限公司授权,负责运营黄浦区域直属门店的某平台店铺,主要权限是上传、发布、编辑、更新门店信息以及商品信息。当事人已于2021年11月19日下架上述活动。
另查明,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9日活动期间,某平台店铺“老百姓大药房(延安东路店)”并未销售过上述药品。某平台店铺“老百姓大药房(山西南路店)”共销售过2盒[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规格为100mg*1片)。综上,活动期间共售出2盒[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规格为100mg*1片)。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被发现发布处方药广告,且在互联网自有店铺内发布上述处方药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销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已下架整改,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
老百姓(603883.SH)年报显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上海)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老百姓官网显示,老百姓大药房(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883)是中国具有影响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2〕012022000239号
当事人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上海)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52999561J
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74-284号底层前部、二层前部、二层后部、阁之底层前部-4
负责人:赵红杰
2022年3月2日,我局收到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称美团平台店铺“老百姓大药房(延安东路店)”和“老百姓大药房(山西南路店)”涉嫌在店铺首页发布处方药的广告。经核查,上述广告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上海)有限公司延安东路店发布。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11月17日,美团平台店铺“老百姓大药房(延安东路店)”和“老百姓大药房(山西南路店)”在首页发布了滚动图片链接,点击“为爱延时让爱更持久”的图片会显示销售“[爱廷玖]盐酸达泊西汀片”的活动详情页面;在首页点击“万爱皆可”的图片会显示销售“[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活动详情页面。[爱廷玖]盐酸达泊西汀片和[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为处方药。上述图片广告由当事人自行编辑并统一上传发布。
截止2021年11月,老百姓大药房连锁(上海)有限公司在黄浦区共有2家直属门店,分别是“老百姓大药房(延安东路店)”和“老百姓大药房(山西南路店)”。当事人经老百姓大药房连锁(上海)有限公司授权,负责运营黄浦区域直属门店的美团平台店铺,主要权限是上传、发布、编辑、更新门店信息以及商品信息。当事人已于2021年11月19日下架上述活动。
另查明,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9日活动期间,美团平台店铺“老百姓大药房(延安东路店)”并未销售过上述药品。美团平台店铺“老百姓大药房(山西南路店)”共销售过2盒[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规格为100mg*1片)。综上,活动期间共售出2盒[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规格为100mg*1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材料、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销售系统截屏打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药品注册批件》等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2〕012022000239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被发现发布处方药广告,且在互联网自有店铺内发布上述处方药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销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已下架整改,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08日